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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收藏的那些老契约

来源:www.xzmsbwg.com   更新:2016/8/19 15:36:05   点击:


网络图片:丹书铁券


光绪八年卖地契约


光绪三十三年卖地契约


一九五二年卖宅基契约


乾隆四十三年卖地契约


文+图|岳德章

  “口说无凭,立字为据”,已是人们面对承诺时耳熟能详的老话了,这“凭据”便是物证。当事双方从事约定、买卖、交易、分割、抵押或租赁等事项活动时,为了避免日后有口难辩,通常先小人后君子,白纸黑字,留下文字证明,这种文书都属于契约。过去契约的载体,因人而异,皇帝的“丹书铁券”可以采用“铁”材,王侯大臣则利用绫罗绸缎,有时也用石材,这些倒是可以比较长久存放;不过民间大多还是纸质材料,时过境迁,往往难以保存下来,所以历时数十年、数百年之后,再想寻找通常就非常困难,能够完好流传的则实属凤毛麟角。

  出于爱好,笔者经过四下寻访,在铜山区茅村附近仅仅发现数份保存相对完好的民间老契约,其时间跨度上起清朝乾隆四十三年,下至1952年,内容涉及诸个方面。它们既是时代的产物,又是历史的见证,属于徐州地方传统文化的一种遗存,值得发掘。仅从这几份契约的字里行间,不难发现,立契约者语气行话、文化程度各有不同,仔细玩味,甚是有趣。现摘录数则,以飨读者。

  一、 乾隆四十三年(1778)卖地契约

  立绝卖地约:刘孔昭因正项无钱用,凭官行(受官府委派的人员)张沛然等说合,情愿将己身南北地一段,计地柒亩整,出卖与本家刘瑚名下永远为业,终不许赎回,同中言明,时值价银每亩大钱陆千贰佰文,共钱四十二千四百整(照时价作银四十三两四钱),当日钱地两交,然欠地内鞭粮(指应缴的田亩赋税),随例过割,其地并无包占他人田土,亦无户族人等争竞。如有等情,尽在卖主一面承管。恐后不明,立字约存照。  

  

  二、光绪八年(1882)卖房宅契约

  立约人刘秉宜,因正用不足,托中说合,情愿将所制(置)宅基一位(处):堂瓦屋三间、东草屋二间、石榴树一科(棵)、门窗(当)户对、土上土下,出卖于(与)奶叔锐名下永远居住。同中言明,共价纹银三十二两,当日交足不欠。其处宅基四至分明,并无包占,亦无争竞。如有等情,尽在卖主一面承管。此系两家情愿,各无反悔。恐后无凭,立卖约存照。 

  

  三、光绪三十三年(1907)卖地契约

  立卖地约人周脉方,因正用不足,托中说合,情愿将己身新庄东南北地一段,计地四亩九分七厘四毫一丝六忽出卖与王名下永远为业,同中言明,每亩大钱五千二百文,当日交足不欠,地内之粮随例过割,其地清口,四至分明。此系二家情愿,各无反悔。恐后不明,立约为证。

  

  四、 一九五一年土地房产所有证

  《山东省土地房产所有证》 家 字 第05344号

  铜山县第四区梁山村居民刘忠厚、石氏、缪氏、金陵

  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“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”之规定,确定本户全家、本人所有土地,共计可耕地贰段拾壹亩叄分伍厘八毫、非耕地贰段壹亩叄分零厘零毫;房产共计房屋肆间、地基壹段零亩贰分零厘零毫,均作为本户全家、本人私有产业,有耕种、居住、典卖、转让、赠与等完全自由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特给此证。

  

  五、 一九五一年土地房产所有证

  《山东省土地房产所有证》 家 字 第03301号

  铜山县第四区大庄村居民岳邦扬、岳崇立、岳袁氏、岳德堂、岳德兰、岳德英、岳德信、岳德荣

  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“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”之规定,确定本户全家、本人所有土地,共计可耕地 亩 分 厘 毫、非耕地 亩 分 厘 毫;房产共计房屋肆间、地基6 亩 2分 6厘6毫,均作为本户全家、本人私有产业,有耕种、居住、典卖、转让、赠与等完全自由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特给此证。

  

  六、 一九五二年卖宅基契约

  (第一次:)立卖人王奕曾己身宅基东屋土上石块三间,内有二门,东边门面石块东半个一所全卖与胞弟奕久名下永远为业。同中言明,共计小麦肆石伍斗。

  中人:王茂增。

  (第二次:)另外:前次堂屋中分以东火巷至东窗户西角,由堂屋至东屋门北出路,另有东屋南山墙外无地,二门外墙底地基,前面至东山墙底全归奕久,奕久以五十排车石块,二人同心交换。

  同中人:王茂增、王世柱、王奕宗。

  (第三次:)立卖宅基人王奕曾,因正用不足,托中说合,情愿将族遗宅基己身一份,计开地基:里院堂屋出路以东、东屋底一处、大门口官路西空地一片;西院一半、西屋两间,由西屋门前滴水一尺,北山墙外无地;当院两段,院内槐树一棵,棒木、石块、土上土下,出卖与胞弟奕久名下永远为业,同中言明,给小麦肆石,开石块叁石,共计小麦柒石整,当日交清不欠。此系二家情愿,各无反悔。恐后不明,立绝卖约为证。

  此契约的内容是全部写在一张马粪纸上的,数字的大小写不统一,均依原样照录。

  随着时代的发展,契约,作为一种曾经流传千百年、五彩缤纷的合同性质的手写字据,已经逐渐被签有“甲、乙”双方姓名的程式化的、单一的电子版或打印版的“合同”书所取代,千篇一律,众口一词,失去了应有的个性。

  从这里的几份契约来看,读者不难由一个侧面探寻出前人的诚信度是很高的,而且时间愈早,愈是民间的东西,就愈有看点。立约人可谓霸气侧漏,吐口唾沫砸个坑,说一不二,双方一旦签约,就没有反悔的余地,用不着写明假若违约如何惩罚之类的条款,在中人的见证下,也照样彼此自觉履行职责,没有理由产生纠纷。纵然亲兄弟,也是明算账,立字为凭,不留余殃。

  两份解放后的“土地房产所有证”也蕴含了很多历史信息。1950年6月30日,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,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“土地房产所有证”便是这个时期的产物,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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